3月13日,记者从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获悉,北京市获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等多部门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规划指标的相关管理规定在执行中相互衔接的意见》,对新建幼儿园、中小学的规划用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率提出了新标准。

  根据要求,选址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时,绿地率不得低于30%。原址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时,应合理利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增加绿化面积,改建扩建后的绿地率不得低于改建扩建前的绿地率。

  在规划用地方面,选址新建幼儿园时,规划用地规模应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简称:“7号文”)作为基本配置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选址新建中小学校时,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外建成区,规划用地规模应以“7号文”作为基本配置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新办标”的规定执行;在中心城区外非建成区,规划用地规模应以“新办标”作为基本配置标准。

  建筑高度上,文件要求,幼儿园幼儿活动用房不应设在三层以上,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此外,选址新建、原址改扩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时,可以将办公及管理用房等置于规定楼层之上,在保证使用安全和功能完善的前提下,建筑控制高度为:幼儿园不超过16米、小学不超过21米、中学不超过25米。如遇特殊高度要求的,应单独进行论证。

 

  据悉,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