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社会,总有一部分人和单位把诚信当儿戏,欠债还钱到这些人嘴里就成了“虱子多了不咬,债多了不愁。”

  现在好消息终于来啦,就在昨天,市法制办就《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建立本市统一的信用平台,作为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的基础设施。《办法》还制定了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文件原文请戳文尾阅读原文)

  

 

  这个平台上都有什么信息?

  

 

  可能有人会问,这个平台上都会有什么信息?个人或者单位的哪些行为会被纪录在案呢?

  小编从该《办法》中,总结出了这几大方面需要注意:

  公安、税务、质监、旅游、科技、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将归集到信用平台上。换句话说,个人或者单位在日常中的各种活动,凡是涉及到征信行为的,都会被记录在案,做为信用评价的参考资料。

  具体来说,《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

  1

  公民基本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学历、学位等教育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职业信息等。

  2

  良好信息

  市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行政奖励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3

  不良信息

  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归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公民信息。

  信用良好在人员招录时优先考虑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2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3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策措施中,给予优先考虑

  4

  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5

  在人员招录、考核评优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6

  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等

  信用不良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2

  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3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股票发行或者挂牌转让、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4

  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5

  取消行政便利化措施

  6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有土地出让等国有产权交易

  7

  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社会组织负责人等

  8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9

  限制参加小客车摇号登记

  不良信息查询期限5年

  

 

  《办法》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其他信息提供查询至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为止,不良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查询期满,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服务和监管事项中建立信息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如何保障公民信息安全?

  信用信息如此重要,怎么保障这些信息不被滥用呢?《办法》中特别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得的其他信息主体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得用作与被查询信息主体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行政机关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看得出来,这次政府准备花大力气来惩治那些信用不良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奖励。对于这样的好消息,小编会举双手双脚赞成。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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